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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协会法律法规党组书记团员第17章 免费阅读

时间:2019-09-14 11:42:35编辑:若烟

《党团协会法律法规》中主要人物有党组书记团员,是作者佚名非常有名的一本原创作品,目前正在腾文连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免费试读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6月20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对团员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促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同胞、台湾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共同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坚持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相互学习、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团的建设,不断提高团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三)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团员的民***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 团 员

第一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媒体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

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组织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的章程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工作,由中国人民***总政治部负责管理。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八条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

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和监督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团徽。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经费和团的工作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九条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附 录

乡镇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试行)

(1988年9月8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乡镇企业是农村青年日益聚集的新兴产业,是农村共青团工作的重要领域。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企业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乡镇企业的政策规定,结合乡镇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企业共青团组织是乡镇企业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农村团的基层组织之一。

第三条乡镇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服务于乡镇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实践中培育“四有”新人。

第四条乡镇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教育和武装团员青年;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动员青年投身改革和建设的伟大实践,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组织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开发青年智力,围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艰苦奋斗、建功立业;表达青年意愿,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乡镇企业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厂长(经理)的工作指导和帮助,接受团员青年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干部配备

第六条乡镇企业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应与乡镇企业发展相协调,贯彻有利于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生产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广泛联系青年,有利于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的原则。

第七条乡镇企业团组织根据企业中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总支部,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基层委员会;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建立基层委员会。

第八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建立和管理。

(一)未设党组织的乡镇企业(特别是联户、个体等企业)可以不与党组织的设置完全对应的形式建立团组织,通过上一级团组织接受相应党组织的领导。

(二)现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团支部,可视该村团员、青年在村、在企业的人数,采取“以厂带村”、“以村带厂”的形式建立团组织,或扩大行政村团支部为团总支,下设企业和农村团支部。也可厂村并设。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或“工业公司”内设立团总支或基层团委,下辖乡(镇)办各企业团支部,统一归乡(镇)团委领导。

(四)跨乡(镇)的联营、合资、股份等乡镇企业建立的团组织,归企业所在地乡(镇)团委领导。

第九条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可根据工种、班次、车间、兴趣爱好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条乡镇企业团组织依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备团干部。

(一)基层团委设专职团干部一人。

(二)青年(含团员)总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团总支部,设半脱产团干部一人。

(三)在没有条件设专职团干部或半脱产团干部的乡镇企业中,要适当缩减兼职团干部的生产、业务工作量,保证团干部有一定时间从事团的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团的干部应本着干部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精神,选拔那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热心青年工作、在青年中有威信、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八周岁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党员或优秀团员担任。注意选拔那些懂技术、懂管理的青年人才做团干部。

第十二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和厂长(经理)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青年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并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

(二)开展理想、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青年爱厂、爱岗。树立主人翁责任感。

(三)坚持用启发、说服、疏导、示范、激励的方法引导青年在实践中不断消除小农意识,***封建残余影响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逐步树立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思想观念。

(四)了解、研究企业中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需求愿望,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调动和保护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团组织要紧密配合厂长(经理)开展工作,带领团员青年贯彻厂长(经理)决策,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

(一)以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为基本形式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鼓励团员青年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在企业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五小”(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成立青年技术攻关小组、质量管理小组,围绕本企业设备、工艺、产品的薄弱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为企业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质量,增添后劲。

(三)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成绩,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组织团员青年在企业急、难、重、新的生产任务上发挥突击作用。

(五)引导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协助厂长(经理)经营决策。

(六)教育团员遵守企业纪律,严守操作规程,从事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乡镇企业团组织要关心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为青年办实事、解难题。

(一)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青年业余文化活动阵地,组织各种类型的业余文化活动骨干队伍,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青年业余文化生活,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企业中青年各种协会、兴趣小组的联系、服务和指导。

(三)指导和帮助青年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交友等问题,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积极帮助青年解决生产、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其它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乡镇企业团组织要经常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团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依据团员证制度,加强团员管理、包括外来团员管理。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民***利。

(三)及时选拔配备团干部,加强团干部培训工作,保证团干部每年轮训一次。

(四)广泛联系青年,积极壮大团员队伍,逐步使乡镇企业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保持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定期向企业党组织及厂长(经理)汇报、报告团的工作情况,取得领导和支持。注意同企业中其他职能科室、部门的联系,收集、听取他们对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团的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不是党员的,党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使团的书记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可列席必要的厂长(经理)办公会议,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主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向厂长(经理)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出任企业管理干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向党组织和厂长(经理)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青年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真实反映团员青年的要求和呼声,经常开展民主协商对话,积极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充分代表青年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企业团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享受本企业中层干部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实行企业补助与团组织自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其主要构成如下:

(一)企业按团组织和青年活动的需要每年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按一九八○年八月五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自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组织通过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创办团的经费基地等形式取得的资金;

(四)乡镇企业团组织按国家规定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团的活动经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必须用于团的活动。

第六章 党组织和厂长(经理)

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及时检查、指导团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应主动关心团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给团组织明确任务,提供条件,使团的工作结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青工素质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经理)应坚决支持共青团

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逐步做到共青团的事情由共青团自己依法(或章程)去办。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党组织和厂长(经理)要在团干部配备、报酬,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各种类型乡镇企业中的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 各省(区、市)、市、县级团组织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乡镇企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解释。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经委、财政厅、团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铁道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中国民航局政治部、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组织部、团委:

共青团组织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在企业深入进行领导体制及其它各方面改革的情况下,改进和加强企业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带领青年职工的积极作用,对于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给你们,望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改进和加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共青团工作,特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团组织是企业里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企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第三条企业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武装青年职工,努力把青年职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工人阶级新一代,使之能够担负起振兴企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

第四条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四化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企业团的工作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方而的要求,为改革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青年成长服务,力求人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企业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直接领导,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接受厂长(经理,下同)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协助企业党委(或总支、支部,下同)和厂长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青年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促进改革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青年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共同理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主和法制纪律教育。

(三)教育青年职工做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了解、研究青年职工的思想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保护青年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贯彻厂长经营管理决策,服从厂长统一指挥,带领青年职工积极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为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

(一)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第一流成绩,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急、重、难、险任务,带领青年职工开展突击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在行政的支持下可承建“青年工程”。

(三)在青年职工中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

(四)引导和组织青年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开发智力资源,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充分发挥青年知识分子的作用,为他们施展才智创造条件。

上述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关心青年职工的利益,为青年职工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愿,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的青年社团活动。

(三)建立青年职工业余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进青年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团的干部,提高团干部的素质。

(三)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搞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使企业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十条企业团委(或总支、支部,下同)有下列参与权:

(一)企业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和必要的常委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厂长就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部署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审批下级团组织的建立和撤销,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三)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职工,授予荣誉称号。

(四)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企业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考核下级团组织的工作。

(二)受同级党委和厂长委托,考核本企业下一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团委有下列建议权:

(一)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任免、调动意见,协助党委管理下级团干部。

(二)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发展对象;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职工提干、上学深造。

(三)向行政领导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四章 组织设置和团的干部

第十四条企业团组织根据企业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会员。

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级团的组织,可根据青年职工的工种、班次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七条企业团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照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企业团委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大、中型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团的专职干部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大、中型企业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企业团干部的选拔,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选举的基本程序,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企业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团干部要专职专用。更换或长期抽调企业团的各级组织的正副书记做其它工作,要与上一级团组织协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企业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按一九八○年八月五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自筹。

(三)团组织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四)如上述经费仍不敷需要,企业可视情况从留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六章 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共青团工作中重大的问题,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厂长应主动地关心和指导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党政部门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财贸等其它行业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试行)

(1992年1月6日共青团中央印发)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活跃基层工作,是共青团完成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

共青团基层建设必须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团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团要管团”的原则,按照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要求,全面建设基层,推进基层改革,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作用显著的坚强集体。为此,根据***、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团委是基层单位团的领导机构,在基层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合格团委建设标准是: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整齐,按期换届,思想作风过硬,工作制度健全。

(二)执行党的政策好。贯彻党的方针,围绕中心任务,照顾青年特点,反映青年要求,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助手作用。

(三)主导作用发挥好。履行团委职责,统筹规划工作,抓好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培训支部干部,考核支部工作,所属团支部合格达标率90%以上。

(四)各项活动开展好。主题鲜明,组织周密,调动支部积极性,活动面大,注重实效。

(五)活动阵地建设好。开展活动有阵地,工作经费有保障,经费、阵地管理使用好。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是全团工作的基础。合格团支部建设标准是:

(一)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

(二)有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

(三)有活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各有特色。

(四)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为青年核心。

基层组织要根据上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松散瘫痪的基层组织要通过整顿,健全组织,配好干部,开展活动;自身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基层组织,要提高工作水平,努力达到合格标准;自身建设基本达到合格标准的基层组织,要巩固工作成果,争创先进团委、团支部。

二、基层组织设置

基层单位要根据团的工作需要和团章规定的团员人数建立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设置,要本着有利于正常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团的积极分子培养和团员发展,有利于团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原则,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劳动组合方式的变化。可以与行政区域或组织对应,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组织的界限,实行条块结合,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新建和改建的基层组织要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保证党组织对团组织的领导和团的系统管理。

三、基层干部的选拔和配备

基层干部是基层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条件,履行团章规定的民主程序,选拔和配备基层干部。

基层团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第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二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年到三年。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不经协商和民主选举随意指定基层团组织负责人。

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书记、副书记,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农村团支部书记应与村级相应组织负责干部报酬相同。

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青年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青年人数在300人以下设团委的单位,也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乡镇、街道和完全中学至少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至二名,初级中学学生人数500人以上的,也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高等院校学生人数2000人以下的校团委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三至五名,2000人至4000人的应配备五至七名,4000人至8000人的应配备七至九名,8000人以上的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总支)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至二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基层组织的工作机构,不得把基层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四、基层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

上级团组织协助基层党组织管理基层团干部的职责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协助基层党组织选拔、配备基层干部;实施基层干部的培训;协助解决基层干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做好基层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

上级团组织应主动向基层党组织提出基层团干部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设。基层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同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时,应与上级团组织充分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基层干部的管理可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以考核为中心,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政绩,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和意见反馈基层党组织,把考核结果和基层干部的使用结合起来。

基层团委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未参加党委的,应按照***规定,列席同级党委或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企业基层组织负责人应依法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高等院校团委书记按规定应是校(院)务委员会委员。农村行政村团支部(团总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可以通过选举参加行政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不是党员的一般应吸收参加村民委员会。

基层专职干部要专职专用,基层兼职干部应保证每周有四个小时以上的时间从事团的工作。

五、基层干部培训

基层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青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以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实施,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业务工作能力。

支部、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接受团干部基础级岗位职务培训,由团县委和县级基层团委按照“团干部基础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中学和下设团总支、团支部的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接受团干部一级岗位职务培训,由省、市级团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按照“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特大型、大一型企业和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及在校生规模在三千人以上的高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团校负责培训。其余下设团委的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由省级团校负责培训。

要加强各类团校和包括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团干部培训基地建设。要建立基层干部培训制度,逐步把基层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保证基层干部在任职后的规定期内接受岗位职务培训,并及时接受相应的知识更新补缺培训。要积极争取把团干部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六、团员发展

团员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培养,协调发展。

基层组织要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建立青年积极分子名册和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指定团员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要举办青年积极分子培训班,对他们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中学团委要办好中学生团校,加强团前教育,搞好团队衔接。要求入团的青年,须经过团组织半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被吸引入团。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不得突击发展入团。

发展新团员必须坚持团员标准,保证团员质量。对于申请入团的青年,团支部在培养教育的基础上,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在认为其已具备团员条件时,再吸引入团。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团员标准。

发展新团员必须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入团手续。要求入团的青年须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团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团委批准后,才具有团籍。新团员必须进行入团宣誓。团组织就及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基层组织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在保证团员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团员数量的相对稳定和适度增长。农村的团员发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努力使农村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15%。

七、团员教育

团员教育是提高团员素质的主要途径。团员教育要围绕共青团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总体要求,目标明确,内容规范,方法科学,保证质量。

团员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团员意识,即:增强团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意识;正确参与团内和社会管理监督的民主意识;团员权利与义务平等一致的意识;遵守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法制意识;高于一般青年的模范意识。其中特别要注重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和模范意识。

根据团员教育基本目标的要求,团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团员在了解国情的基础上,加深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认识,反对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三)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了解团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明确团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模范作用。

(四)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团员学习和发扬雷锋精神,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各种***现象,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知识,自觉遵纪守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正常民主程序,参与团内管理与社会监督。

团员教育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要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向广大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要以基层团委为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团员轮训。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丰富的实践教育活动。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优秀共青团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团员学先进、赶先进,使广大团员成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树立新风的模范。

八、团员管理

团员管理要以团员证制度为核心,按照《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的职责,建立分级管理责任制。

基层团委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每年修订《团员登记册》,掌握团员队伍的数量、分布及流向,搞好团员统计,管理团员档案。

(二)通过团员证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三)了解和掌握外来团员的情况,安排他们参加团支部活动。

(四)规定本单位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的时间、条件和程序,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城区基层团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应达到95%以上,农村基层团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应达到90%以上。

(五)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向优秀共青团员颁发荣誉标记,并进行表彰。

(六)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严肃慎重地做好对***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七)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发、收回、注销、办理团员超龄离团手续。

(八)收缴和管理团费。团支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团员花名册》,掌握团员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变化。

(二)按照规定的数量每月收缴一次团费,并在团员团费收缴卡上予以记载。

(三)按照上级团委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认真搞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四)吸收外来团员参加团的活动,管理外来团员。

(五)做好评选优秀团员和对***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九、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基层团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推优工作。

提高团员的政治素质,坚定广大团员对党的信念,是做好推优工作的基础。基层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团员加深对党的认识,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更高的政治追求,自觉地用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靠近党的组织,积极要求进步。

基层团委要主动协助党组织认真搞好对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比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端正入党动机。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考察和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进步。基层团委应将对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基层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具备条件的积极分子,应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提出推荐标准;团员酝酿推举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报上级团委。上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正式推荐。团支部书记由上级团委直接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要以基层团干部和一线青年生产技术骨干为重点,团组织要注重对他们的培养和考察,在具备条件时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基层团组织要在党的组织的指导下,建立并落实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制度,明确团委和支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推荐工作程序,使党团组织的工作紧密衔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十、组织生活

组织生活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自我教育的具体形式,是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的重要途径。团支部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组织生活的核心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三会两制一课”。

要坚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保证组织生活质量。要定期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凡需要经过全体团员讨论的问题,都要召开支部大会,提交全体团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发扬民主,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要根据支部工作需要,经常召开团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团委工作安排,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布置和总结支部工作,研究和解决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发挥支委会在支部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要指导团小组开好团小组会。组织团员讨论支部工作计划,对支部工作提出建议,执行支部的各项决议。要开好团的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和表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团员履行义务情况,督促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团员教育评议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一般应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团员学习有关文件;团员进行个人总结;召开团小组会或团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评选本年度优秀团员;团支部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办理注册手续;对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进行教育,限期改正错误;对个别不合格团员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审批。基层团委要把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严密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提前做出安排,

培训团的干部,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掌握政策,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基层团委要建立团课制度,根据团员教育计划和团员思想实际,定期为团员讲授团课。有条件的基层团委应采取团课形式,对团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使团员教育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

十一、活动阵地与经费

活动阵地是活跃基层工作的重要条件。基层组织要把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团的工作规划,切实搞好阵地建设,为基层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依托。

活动阵地建设要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基层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活动阵地。基层团委一般应建立由团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场所,作为团员青年的学习和文化活动中心。团支部应建立“青年之家”或与党组织共建“党团活动室”,也可与民兵等其他组织共建活动阵地。

基层组织要加强活动阵地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活动阵地的作用,利用活动阵地,开展青年的思想教育、文化科技培训和各种娱乐活动。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纳入基层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

基层组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巩固活动阵地建设成果,提高活动阵地建设水平。要职极争取党政拨款,同时,基层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经营自助活动,扩大经费来源。农村团组织应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建好经费基地。

十二、团的活动

开展活动是基层工作的重要形式。基层组织要配合党的中心,照顾青年特点,开展独立活动,发挥团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起作用。

根据共青团的社会职责,基层组织应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思想教育活动。要根据青年特点,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生产建设活动。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生产突击、劳动竞赛、项目承包等活动,发挥团员青年在生产建设中的突击队作用。

(三)科学实验活动。要以增强团员青年的科技意识,提高团员青年的技术素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向科学技术进军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普及科技知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的青年人才,促进科技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社会公益活动。要发扬雷锋精神,把立足本职学雷锋与服务社会学雷锋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各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活动,培养团员青年乐于奉献的高尚品德,促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社会监督活动。要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共青团监督岗”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活动,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廉政建设中发挥监督作用。

(六)文化娱乐活动。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青年需求,陶冶青年情操,活跃团的工作。

基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力求做到主题鲜明,形式活泼,团员青年参加广泛。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吸引、团结、教育青年,使基层组织建立起与广大团员青年的密切联系,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三、制度建设

基层工作制度是基层组织的工作规范。建立和实施基层工作制度是实现基层工作稳定发展,提高基层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基层团委和团支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基层团委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团委工作例会制度。团委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定期召开团委会,布置总结团委工作。过好民主生活。

(二)团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定期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

(三)团员证管理制度。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单位团员证管理细则,明确团委、支部在团员管理中的各自责任,搞好本单位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四)团员教育评议制度。规定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对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对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提出具体要求。

(五)团课制度。制定团课计划,明确团课的内容、时间、形式及授课人员,对团员参加团课提出要求。

(六)团支部干部培训制度。根据基础级岗位职务培训要求,规定本单位团支部干部培训的内容、时间、方法和目标。

(七)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根据党委要求,规定推优工作程序,制定推优工作计划,明确团委和支部在推优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推优工作质量。

团支部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制度。明确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的任务、时间和程序,保证团支部生活正常。

(二)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按照上级团委的安排,从团员的思想实际出发,制定团员教育评议计划,提出团员教育评议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严格要求团员参加教育评议活动。

(三)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根据上级团委的要求,提出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的时间、步骤、方法和对团员参加团籍注册的要求。

(四)团课制度。因地制宜地确定本支部团课的内容、时间、形式,对团员参加团课提出要求。

基层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基层工作规范化。上级团委要检查基层组织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并纳入对基层工作的目标管理。

十四、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基层团的建设,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是搞好基层团的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结合党建加强团建的基本要求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纳入党建总体格局,突出团的特点,落实团建任务。

团的基层组织要努力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团的建设纳入基层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管理,使团的建设与党的建设工作有机结合,配套进行:

(一)把团员队伍建设与党员队伍建设相结合。借鉴党员思想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开展团员教育,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二)把团干部队伍建设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将团干部选拔、培训、管理、输送纳入党的干部管理体系,积极协助党组织加强团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思想和业务素质。

(三)把团的阵地建设与党的阵地建设相结合。依托党校办团校,党团组织共建党团活动阵地。

(四)把团的活动与党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要从团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团的工作发展需要,确定团的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各项任务的落实。

十五、基层建设的考核与表彰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和表彰是推动团的基层建设发展的有效措施。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建设的考核,由其上一级团委负责。上级团委要以“合格团委、合格团支部建设”标准为基本依据,从本地工区、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实施工作目标管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集中考核,并对经考核达标的基层组织进行表彰。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分为两个层次,即“合格团委”、“合各团支部”和“先进团委”、“先进团支部”。凡达到“双合格建设”标准的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由上级团委认定为“合格团委”或“合格团支部”。团的建设与工作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由上级团委评定为“先进团委”或“先进团支部”。负责考核的上级团委,应建立基层团委或团支部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其同级党组织汇报。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十六、领导机关抓基层的职责和方法

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职责。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思想,坚持“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努力推动基层建设发展。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要担负起抓基层的职责:

(一)要按照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构思制定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根据党的要求和团的性质、任务,把握基层建设方向,提出切合实际的基层建设的措施,并努力落实到基层;

(二)要研究和指导基层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实行分类指导;

(三)要加强团校建设,全面实施基层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建设基层工作骨干队伍;

(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重视支持,落实基层建设的政策规定,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为基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五)要坚持和完善领导机关联系基层制度,密切与基层组织和团员青年的联系,了解基层,增强领导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领导机关要树立“全团一盘棋”的思想。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服务于基层建设这个全团工作的大局,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形成建设基层的合力。团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核,对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考核,都要把基层建设和基层工作活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努力形成各级领导机关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基层,服务基层的局面。

人民***、武警部队团的基层建设,由***总政治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党团协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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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类型:历史状态:已完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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