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侠盗文学网 > 古言 > 桃花坞桃花事

更新时间:2020-04-13 15:33:20

桃花坞桃花事

桃花坞桃花事 桃花仙 著

连载中 谢婷婷逢君

《桃花坞桃花事》是桃花仙写的类型的小说,这本小说的主角是谢婷婷逢君,书中主要讲述了:岐王宅里寻常见,崔九堂前几度闻。正是江南好风景,落花时节又逢君。桃树林里,一个女子,一个年轻的女子在念着这首诗,边走边念。唐诗人杜甫笔下的诗境的确非同一般,寥寥几句,世态炎凉之感,跃然纸上,千百年读来,犹自倍感艺人人生的颠沛流离之艰辛。她轻声朗诵,情凄凄,意切切。听得出她悲伤的哀怨,因为,她念着念着,竟哭了起来,嘤嘤而泣。...

精彩章节试读:

岐王宅里寻常见,崔九堂前几度闻。

正是江南好风景,落花时节又逢君。

桃树林里,一个女子,一个年轻的女子在念着这首诗,边走边念。

唐诗人杜甫笔下的诗境的确非同一般,寥寥几句,世态炎凉之感,跃然纸上,千百年读来,犹自倍感艺人人生的颠沛流离之艰辛。

她轻声朗诵,情凄凄,意切切。听得出她悲伤的哀怨,因为,她念着念着,竟哭了起来,嘤嘤而泣。

嘴里仍不忘念“又逢君……逢君……君”声音断断续续,愈念愈小,像是雨后屋檐下的雨滴,久之才掉下一滴,闻声像是垂死之人。

突然,她停住脚步,大叫一声:“逢君,你出来呀!怎么不敢出来呀!”然后又静了下来,她的声音忽大忽小,道:“你不出来,为什么……”她未酒而醉,声音有点颤。

周围,静得很,无人应答。

她到了一棵最大最高的桃树下。

她手一抛,黑色的酒坛子“哗啦”的一声,陈年女儿红上品,酒香四溢。

她似乎生气了,更像是受到什么打击。看她的样子,不像,真的不像。

盘着黑色长发,两枚金簪,(当年的女子,未嫁之前是不能盘发的)身披黑色长纱,黑靴子。若不是就着朦胧的灰白色,真难看出她的脸,那是一张十八岁的脸,脸若敷粉,标致极了,匀称的五官却泪迹斑斑,眼泪却挡不住她天生的美,美得动人,美得无可挑剔,这是谁看了都会说真美的一个女子。

她不是站着,也不是坐着,跪着,她选择躺着,平躺了下去,泪光里,天空黑云片片,暮霭苍茫,像一块蘸上几滴墨水的手绢。

时已三更,本来灰白不明的天空,现在却是风起云涌。

黑暗吞噬了这里的一切。

桃树与人,就在一座小山丘顶上。

小山丘,就在江南苏州桃花坞里。

桃花坞,江南水乡上的一朵绯红色彩云,风景格外迷人,虽然离武林中原甚远,却很有名气,对于这个地方,常在江湖上的行走的人都知道。因此常常会有些成功富贾,朝廷宦官,文人学士,绿林好汉之士来这里“捧场”这个捧场却很有含义,很多人来游玩,经商,消遣,寻仇。

最出名的不是这里的桃花,而是这里“埋”着一个“杀手”一个大名鼎鼎的“职业杀手”一个江湖上行走一年间杀了一百多个江湖败类,强盗恶霸,贪官污吏等罪有应得而竟然没有拿到任何酬劳的人。

一个杀手不为钱,不为正义,不为女人,已经很奇怪了,更奇怪的是不让世界上的人知道他的存在。最奇怪的是,杀手没有名字,但是杀手每单事毕后会留下一张纸:刀客逢君。

江湖上的人称作这个杀手,便用这个日本扶桑名字:刀客逢君。

刀客逢君是出了名的“不应该”就是该他出现的时候不出现,不该出现的时候却会变出来。

这是他的坏毛病,岂不是每个人都有那么一点坏毛病?

现在好了,有人来找他来了。

这个女子口里的“逢君”就在这棵最高的桃树底下,而今他却不希望有人来找他。

江湖传闻他“死”了,这女子却还是要找他,她不信。她知道,刀客逢君死了,却没有仪式下葬,甚至连尸体也没有,不过是很久没有在江湖行走啦,细细一算,少说也有五年,五年前刀客因为自己的纠缠而失手,再也没有出现过了。

怪了,杀手五年来,埋在底下,应该早就被人忘记啦,怎么还有人来看他呢?可不?这里有人来过!

这个黑衣女子掏出火折子,啪的一声点着。

桃树下的有座坟墓,一个土堆垒成冢,荒草初长。墓牌上面斜挂一张白纸,一行血字:逢君,当何为何?司马琳。下有一只陶瓷杯,杯里盛满红色的鲜血,血已凝,旁还有燃过的香烛。

女子侧头一瞥间,心里徒动:“司马琳,来得比我还早?”她想了片刻,继而又泣,声音也略微大了些。

天很黑,她的眼前一片漆黑。风很冷,她的心更冷。

“你答应过我的,桃花盛开的时候,你会出现的,你不守信用……不守信用……呜呜呜……”他向着墓牌轻声诉说,说得很慢,很慢,如山间呜咽的泉水“逢君,你是杀手,你怎么可以认识其他的女人?呜呜……”如此光景,无论是谁见了都会怜悯心疼的,可是坟墓里的人不会动心呵。

她知道,刀客逢君就在坟墓里,他在里面一定可以听到。

墓牌上,无名无姓。书上说:杀手死后,碑上无名无姓,才能天长地久。

一个女子半夜躺在坟墓前,哭哭啼啼,情景凄惨,多半是情人,是不是情人?一目了然。

年轻人嘛,爱情一鸡死一鸡鸣,好正常呀!

网友评论

还可以输入200

扫一扫二维码 或者

关注微信公众号

回复桃花坞桃花事或者回复书号16558 阅读全文

×